中華民國刑法|第 197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二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