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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199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9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二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內容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罰則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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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88 條(第 88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89 條(第 89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90 條(第 9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