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99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二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