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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206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6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四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內容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罰則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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