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06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四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