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08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四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