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51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電動車充電設備應具足夠額定容量以承載負載。電動車充電負載應視為連續負載。 進屋線及幹線之線徑大小應考量納入電動車充電設備額定容量。使用自動負載管理系統或能源管理系統者,進屋線及幹線上最大設備負載,應為該系統容許之最大負載。 固定式充電設備得以調整充電設定值。調整值與銘牌標示不一致者,此調整值應符合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