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52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電動車充電設備之電源導線及可撓電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應為適用於電動車充電,且可暴露於油、濕氣場所及潮濕場所。 二、電源導線總長度: (一)人員...
📝 內容
電動車充電設備之電源導線及可撓電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應為適用於電動車充電,且可暴露於油、濕氣場所及潮濕場所。
二、電源導線總長度:
(一)人員保護系統啟斷裝置位於充電設備內或充電設備之封閉箱體內者,電源導線總長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之一:
1.可攜式充電設備:○‧三米。
2.扣件式充電設備及固定式充電設備:一‧八米,且該設備須裝設於高處,使其連接插座時,電源導線不致觸及地面。
(二)人員保護系統啟斷裝置位於附接插頭,或在電源導線連接起始○‧三米內者,電源導線總長度不得超過四‧六米。
三、電動車充電設備除配有充電電纜管理系統外,其充電設備連接電動車之可撓電纜總長度不得超過七‧五米。
一、導線應為適用於電動車充電,且可暴露於油、濕氣場所及潮濕場所。
二、電源導線總長度:
(一)人員保護系統啟斷裝置位於充電設備內或充電設備之封閉箱體內者,電源導線總長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之一:
1.可攜式充電設備:○‧三米。
2.扣件式充電設備及固定式充電設備:一‧八米,且該設備須裝設於高處,使其連接插座時,電源導線不致觸及地面。
(二)人員保護系統啟斷裝置位於附接插頭,或在電源導線連接起始○‧三米內者,電源導線總長度不得超過四‧六米。
三、電動車充電設備除配有充電電纜管理系統外,其充電設備連接電動車之可撓電纜總長度不得超過七‧五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