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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52 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52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內容

電動車充電設備之電源導線及可撓電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應為適用於電動車充電,且可暴露於油、濕氣場所及潮濕場所。 二、電源導線總長度: (一)人員保護系統啟斷裝置位於充電設備內或充電設備之封閉箱體內者,電源導線總長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之一: 1.可攜式充電設備:○‧三米。 2.扣件式充電設備及固定式充電設備:一‧八米,且該設備須裝設於高處,使其連接插座時,電源導線不致觸及地面。 (二)人員保護系統啟斷裝置位於附接插頭,或在電源導線連接起始○‧三米內者,電源導線總長度不得超過四‧六米。 三、電動車充電設備除配有充電電纜管理系統外,其充電設備連接電動車之可撓電纜總長度不得超過七‧五米。

相關法律條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47 條(第 847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48 條(第 848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49 條(第 849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50 條(第 850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51 條(第 85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