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6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6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六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內容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罰則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221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222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3 條(第 223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4 條(第 224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4-1 條(第 224-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