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26-1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六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