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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1 條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1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內容

架空線路之架空地線採用小於三十八平方毫米之導線,其桿、塔間距規定如下: 一、電桿上之導線採用小於一百平方毫米全鋁線、六十平方毫米鋼心鋁線或三十八平方毫米銅線者,電桿間距不得大於二百公尺。 二、鐵塔上之導線採用小於二百四十平方毫米全鋁線、一百五十平方毫米鋼心鋁線或一百平方毫米銅線者,鐵塔間距不得大於四百公尺。

相關法律條文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2 條(第 902 條)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9 條(第 49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0 條(第 50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2 條(第 52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3 條(第 53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4 條(第 5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