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29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六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