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5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支持物與消防栓之間隔不得小於一.二公尺或四英尺。但有下列情況者,不在此限: 一、若情況不允許者,其間隔得縮減為九百毫米或三英尺以上。 二、經當地消防機關及電桿所有權人雙方同意者,其間隔得予縮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