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7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架空線路與鐵路軌道平行或交叉時,距最近軌道上方六.七公尺或二十二英尺以下範圍,支持物所有部位、橫擔、地錨支線及附掛設備,與軌道之水平間隔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一、與最近軌道水平間隔保持三.六公尺或十二英尺以上。 二、前款規定之間隔,若經鐵路機關同意後得予縮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