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31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六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