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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04 條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04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五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內容

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之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中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除應依前五條及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決定其基本間隔外,依下列規定增加其間隔: 一、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至四百七十千伏者,每增加一千伏,須再加十毫米或○.四英寸。電壓超過四百七十千伏者,應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決定其間隔。電壓超過五十千伏之線路,應以系統最高運轉電壓計算間隔。 二、線路相對地電壓超過五十千伏,除第一款規定之間隔外,海拔超過一千公尺或三千三百英尺部分,每三百公尺或一千英尺,間隔應再增加百分之三。

相關法律條文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2 條(第 902 條)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7 條(第 77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8 條(第 78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9 條(第 79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0 條(第 80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1 條(第 8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