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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09 條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09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六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內容

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規定如下: 一、多導體導線或電纜:符合第七十八條或第七十九條規定,以絕緣礙子或吊線支持之電纜及雙股絞合導線、三股絞合導線或併排成對導線,縱使其個別導線屬不同相或不同極,且不論為單一或組合者,均視為單一導線。 二、以吊線或跨距吊線支持之導線:符合下列情形之間隔不予限制: (一)以同一吊線支持之個別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 (二)任何成組導線與其支持吊線間之間隔。 (三)路面電車饋線與電源導線間之間隔。 (四)供電導線或通訊導線與其個別支持跨距吊線間之間隔。 三、不同回路線路導線之間隔,依下列電壓決定: (一)除另有規定外,不同回路之線路導線間之電壓,應為下列所述較大者: 1.導線間之電壓相量差。 2.較高電壓回路之相對地電壓。 (二)若有相同標稱電壓之回路,任一回路均可視為較高電壓之回路。

相關法律條文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2 條(第 902 條)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7 條(第 77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8 條(第 78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9 條(第 79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0 條(第 80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1 條(第 8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