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32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六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