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18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六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同一支持物上不同高度之支吊線、導線及電纜,在圖一一八之虛線界定範圍內,不得有其他不同高度之支吊線、導線或電纜。圖上標示之垂直間隔(V)與水平間隔(H )依本節其他條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