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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21 條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21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六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內容

導線或電纜以非木材材質之線架或托架垂直架設於支持物同一側,並安全固定者,若符合下列所有情形,其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得小於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十七條規定: 一、所有支吊線、導線及電纜為同一電業所有及維護者,或經有關公用事業同意。 二、電壓不得超過七百五十伏特。但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供電電纜及導線,不限制其承載電壓。 三、導線應予安排使其在第一百十五條第二款第一目之 3 指定條件下,其垂直間隔不小於附表一二一所示值。 四、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供電電纜之支撐中性導體(線),或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供電電纜之被有效接地吊線,其跨距中間點之垂直間隔若能維持附表一二一所示值,且絕緣帶電導線在裝置點與開放式供電中性導體(線)分開配置者,得附掛同一礙子或托架,作為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

相關法律條文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2 條(第 902 條)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7 條(第 77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8 條(第 78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9 條(第 79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0 條(第 80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1 條(第 8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