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22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六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支持通訊電纜之吊線間,其間距不得小於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但經相關設置單位及支持物所有權人協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