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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六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內容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罰則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相關法律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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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222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3 條(第 223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4 條(第 2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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