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4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九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位於支持物上及支持物間之跨距內,供電設施空間與通訊設施空間之設施間,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十七條及本節所規定之間隔所形成之空間,作為通訊作業人員安全區域。除符合前二條及本章第十節規定者外,供電或通訊設施不得裝設於通訊作業人員安全區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