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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48 條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48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十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內容

同一支持物上之導線接近地面上之防護方式規定如下: 一、距地面二.四五公尺或八英尺內,或公眾可輕易觸及之其他區域內,垂直導線及電纜應予防護。但多重接地線路或設備之接地導線、通訊電纜或導線、裝甲電纜或僅用於支持物防雷保護之導線,不在此限。 二、防護得採用導線管或U型防護蓋板。U型防護蓋板無法緊貼支持物表面時,應使用背板。 三、不予防護者,導線或電纜應緊密附掛於支持物表面或裝設於伸出型之托架上,並儘量裝設在暴露於受機械損害最小之位置。 四、設備防雷保護用之接地導線採用完全封閉之防護,應使用非金屬材質,或將防護管兩端與接地導線搭接。

相關法律條文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2 條(第 902 條)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7 條(第 77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8 條(第 78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9 條(第 79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0 條(第 80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1 條(第 8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