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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49 條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49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十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內容

同一支持物上,於供電線路上下層或供電設施空間內之垂直及橫向導線,其與支持物表面、跨線、支線及吊線間之間隔規定如下: 一、一般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四九~一所示值或第一百十九條規定。 二、具有帶電線路之支持物所提供之爬登空間: (一)一般要求:若開放式線路導線在電桿或支持物一.二公尺或四英尺範圍內,垂直導線之架設方式如下列之一: 1.開放式垂直導線與電桿或支持物表面間之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四九~二內指定區間所示值。 2.開放式供電導線上下範圍內,依附表一四九~二規定垂直及橫向導線或電纜固定於支持物表面時,導線或電纜應事先穿入非金屬導線管內或以非金屬護套予以防護。但接地導線、架空地線、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之中性導體(線)、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之供電電纜,及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之有外皮多芯供電電纜等,非位於爬登空間者,不適用之。 (二)燈具用導線:在供電導線專用支持物上或共架支持物上,燈具固定架距離通訊附屬配件一.○公尺或四十英寸以上,開放式燈具電源之引接線,得由供電線路直接引接,其與支持物表面之間隔,依附表一四九~一所示值,且開放式引接線兩端應確實固定。

相關法律條文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2 條(第 902 條)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7 條(第 77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8 條(第 78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9 條(第 79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0 條(第 80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1 條(第 8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