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16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九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地下配電線路竣工後,應先經巡視及檢查或試驗後;地下輸電線路竣工後,應先經巡視、檢查及試驗後,方可載電。 供電中或停用中之地下線路及設備,其檢查及測試應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