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44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七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