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98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十五 章/第 五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地下供電電纜終端裝置所有暴露之導電性表面,不包括帶電組件及其附屬設備,應予有效接地或搭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