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54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九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