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55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九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