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34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十八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輸配電業需監視供電端匯流排之電壓及頻率,直供電業需監視電源線之電壓及頻率,前述監視資料均至少每整點取樣紀錄一次,並留存相關紀錄七天以上,以供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