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3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十八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變電所與特高壓用戶,及變電所與發電業電源線之責任分界點原則規定如下: 一、以架空線路引接所內時:以架空線路拉線夾板與變電所鐵構上之礙子串連接處為分界點。 二、以地下電力電纜引接所內時:以地下電力電纜頭壓接端子為分界點。 三、以連接站方式引接時:以連接站之電力電纜頭壓接端子為分界點。 四、另有契約規定責任分界點者,從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