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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十一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內容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罰則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相關法律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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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8 條(第 268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9 條(第 2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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