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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269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9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十一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內容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罰則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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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7 條(第 267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8 條(第 268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0 條(第 27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