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4 條|國土管理|Quy định|Đang có hiệu lực
內政部|v1.0
Sửa đổi Lần cuối: 2007-09-14
營造業購置自行使用之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得就購置成本按下列百分比,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一、防治污染設備抵減百分之七。 二、防治污染技術抵減百分之五。 適用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防治污染設備,以全新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