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9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6
核配建築物優先順序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得優先核配者。 二、區內事業因事業需要擴充,經提出擴充計畫業經核准,並已依前條之規定繳存預約金者。 三、新投資核准通知書內載明,俟有建築物出讓時優先核配,並已依前條之規定繳存預約金者。 四、區內事業使用之建築物,因無法適應業務需要,須另購適當之建築物,並已向園管局或分局辦理登記且依前條之規定繳存預約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