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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16 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16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6

內容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使用之建築物出讓時,應先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登記,讓受雙方議訂價格後,報園管局或分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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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10 條(第 10 條)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11 條(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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