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第 2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6
本辦法所稱之廢品,係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區內事業所有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因過期、變質、破損、災害,致無法出售、加工製造之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次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