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第 6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6
區內事業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銷毀廢品、下腳後,園管局或分局應作成紀錄,記載下列事項,函送區內事業並副知相關單位: 一、申請之區內事業名稱;代客銷毀者,並應列明客戶名稱。 二、監毀日期、地點。 三、監毀清單。 四、區內事業及監毀機關所派人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