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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2 條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2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6

內容

符合下列要件之事業,得申請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設置營業或聯絡處所: 一、在區外之公司、行號、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辦妥開業登記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或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之外國公司。 二、經營之事業種類符合准許設立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種類。 經營之事業種類除加油站業、汽車貨運業外,得向所在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辦理公司登記,不受前項第一款有關區外公司之限制。

相關法律條文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商業團體分業標準-1(1)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