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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5 條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5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6

內容

經園管局或分局登記在各區內設立營業或聯絡處所之汽車貨運業者或快遞業者,每部車輛發給通行證一枚,但每兩年應辦理換證一次。

相關法律條文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商業團體分業標準-1(1)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