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第 9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17
區內事業選擇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按其轉運業務收入之百分之十為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園管局或分局之證明文件,送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