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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第 11 條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第 11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17

內容

區內事業兼營轉運業務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按其轉運業務收入之百分之十為營利事業所得額者,其轉運業務之帳冊及簿據應行獨立,且其轉運業務之收入、成本及毛利應獨立計算並合理分攤管理費用。 前項帳冊簿據,稅捐稽徵機關、園管局或分局必要時得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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