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330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三十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