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三十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