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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341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1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三十二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內容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法律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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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1 條(第 339-1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2 條(第 339-2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3 條(第 33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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