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5-1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4-08
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是否相同,應就其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審查;主體名稱或組織種類不相同,其英文名稱為不相同。 英文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符號、空格者,縱其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相同,其英文名稱視為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