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4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4-08
英文名稱登記,應載明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外國分公司之英文名稱應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 申請登記之英文名稱,其標明產業之專業名詞,不得逾其營業項目範圍。 英文名稱不得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混同誤認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