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344-1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三十二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