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第 5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審委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貿易署署長或副署長兼任,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就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及貿易署有關業務主管之適當人員遴聘,任期一年,並得連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