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第 3 條

📜
法律名稱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國際貿易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出進口人不服前條規定處分者,得於接到處分書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貿易署聲明異議。 前項異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異議人署名: 一、異議人之姓名、住所...

📝 內容

出進口人不服前條規定處分者,得於接到處分書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貿易署聲明異議。
前項異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異議人署名:
一、異議人之姓名、住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所。
二、原處分案號。
三、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四、有關證件或證據。
五、年、月、日。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