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第 2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本辦法聲明異議之案件,以不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依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之處分者為限。